11月15日,經國務院批準,商務部會同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密碼局發(fā)布2024年第51號公告,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以下簡稱《清單》),該《清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三種鎂產品被列入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有關規(guī)定,現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見附件1),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同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第5號(《關于對磷酸三丁酯實施臨時出口管制的公告》)等11個公告(見附件2)廢止;商務部、國家密碼局、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63號(《關于發(fā)布商用密碼進口許可清單、出口管制清單和相關管理措施的公告》)所附《商用密碼出口管制清單》及商用密碼出口許可程序相關內容不再適用。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pdf2.自2024年12月1日起廢止的公告.pdf商務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密碼局2024年11月15日
具體涉鎂物項如下:
1C111 推進劑:a.液體推進劑: 1.純度 70%以上的肼; 2.偏二甲肼; 3.甲基肼; 4.混胺; 5.四氧化二氮; 6.紅發(fā)煙硝酸;b.固體推進劑及其組分: 1.由尺寸小于 500 μm,不論球形、橢球體、霧化、片狀或研碎的顆粒組成,且含以下任何金屬或其合金大于等于 97%(按重量計)的金屬粉末: a.鋯; b.硼; c.鎂; d.鈦; e.鈾; f.鎢; g.鋅; h.鈰; 2.顆粒小于 500 μm 的球形高氯酸銨(過氯酸銨); 3.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球形鋁粉:
1C228 具有以下兩種特性的鎂:
a.金屬雜質(除鈣外)的含量低于萬分之二(按重量計); b.硼低于十萬分之一(按重量計)。
9C110 結構復合材料:包括各種復合材料結構件、層壓板和制品,以及以樹脂或金屬為基體的用纖維和絲材增強而制的各種預浸件和預成形件,其中增強材料的“比抗拉強度”大于 7.62×104 m 和“比模量”大于 3.18×106 m:a.聚酰亞胺復合材料;b.聚酰胺基復合材料;c.聚碳酸脂復合材料;d.石英纖維增強的復合材料;e.碳纖維增強的復合材料;f.硼纖維增強的復合材料;g.鎂金屬基復合材料;h.鈦金屬基復合材料。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